2人被查,2人被處分……

2021年11月30日,截至21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釋出:2人被查,2人被處分,10起糧食購銷領域違紀違法典型案例審查調查

湖北省委政法委原副巡視員汪宗興接受審查調查

據湖北省紀委監委訊息:湖北省委政法委原副巡視員汪宗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原二級巡視員章蒔安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原二級巡視員章蒔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江西省監委指定管轄,吉安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黨紀政務處分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張海潮被開除黨籍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張海潮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經國家監委、浙江省監委指定管轄,金華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經查,張海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證據,企圖掩蓋違紀違法事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多次收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組織觀念淡漠,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靠企吃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提供幫助,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生活腐化墮落,搞權色交易。

  張海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研究,國資委黨委決定給予張海潮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浙江省金華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甘肅省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劉曉黎被開除黨籍

據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甘肅省委批准立案審查調查的甘肅省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劉曉黎嚴重違紀違法案,甘肅省紀委監委已審查調查終結。

  經查,劉曉黎身為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丟棄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旅遊安排;無視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瞞報多處房產;經濟上貪婪,借逢年過節之機,大肆收受禮品禮金,利令智昏,不顧公職人員身份,長期違規兼職取酬,並充當“工程掮客”,謀取錢款;公權私用,靠企吃企,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將管理國有企業的權力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視工程專案為待賈商品,論價出售,個人確定中標企業,大搞權錢交易,收受鉅額賄賂。其行為嚴重敗壞黨員領導幹部形象,嚴重損害國有企業利益,嚴重破壞甘肅電投系統政治生態。

  劉曉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曉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