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判了!一褒一貶中是法律與人心2022-01-10備受關注的江歌案,終於等來了一審判決。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被判決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法院認定,劉鑫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致其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筆總計不足70萬元的賠償,不僅是對江秋蓮這些年來喪女之痛、維權支出的補償,更重要的是亮明瞭司法態度:對這起影響廣泛的公共案件作出明確是與非的評判,判決明確了對無私救助同胞的江歌的行為予以褒揚,對劉鑫事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的行為予以譴責。這既是弘揚人間正氣,也是以司法判決鞭撻醜陋和自私。劉鑫雖然不是殺害江歌的凶手,但江歌被殺卻是由劉鑫而起,劉鑫不構成刑事責任,但劉鑫被法院認定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就需要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劉鑫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見死不救”和冷漠,而是構成侵權法意義上的過錯,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圖為原告江歌母親江秋蓮。本案判決是對扶危濟困、誠信友善、知恩報恩等樸素價值觀的一次重申和宣示。好人有好報,不能讓“英雄流血,母親流淚”,江歌對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並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應得到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助。身逢難處,受朋友幫助,當有感恩之心;一味自私自利,將救助者置於門外,聽憑其自生自滅,悖德違法。特別是悲劇發生後,劉鑫在網上釋出一些刺激性、傷害性的言論,故意刺激死者家屬,“有違常理人情”。不知感恩,不知敬畏,最終要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也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在輿論場裡擾攘多年,一度引髮網民選邊站隊、拉踩引戰。之前江歌母親江秋蓮已經提起刑事自訴。這次劉鑫被法院判決承擔近70萬元民事賠償,是對這起事件做了一箇法律上的了斷:劉鑫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逃不掉的,用司法判決重申了法理情的底線。願逝者安息,親人堅強,望自私者能良心發現,旁觀者明辨是非。